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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请监督员制度

[2013-11-7] [收藏本页] [打印本页] [关闭窗口]

聘请监督员制度

第一条  党支部负责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,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。

第二条  党务公开监督员在中心内部或社会上聘请,应有广泛的代表性,符合医疗卫生的实际。监督员聘期为五年,因工作调离、身体及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参加监督活动的,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,期满重新聘任。

第三条  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:对局党务公开的内容、形式、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;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、群众的意见和建议;向党员、群众宣传中心党务公开的内容,监督中心党支部更好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。

第四条  党支部定期召开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,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,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,及时通报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。

第五条  党支部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,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我中心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抓好整改工作的落实。

第六条  充分发挥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作用,加强我中心党支部的党建工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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